生殖与避孕
主办单位: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
国际刊号:0253-357X
国内刊号:31-1344/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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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论辅助生殖技术中女性权利的法律保护

 论文摘要 伴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出现了各种各样的社会现象。招募女性捐卵事件不乏为其中之一,就此国家卫生部也做了批示即禁止任何商业化的捐卵行为,然而基于该行业的巨大供需求和利益链条,逐步使它成为了商家追求经济利益的手段,并逐步走向产业化发展的方向。基于此种现象的发生,是鼓励其发展;是禁止其发展;亦或是稳健中规定其发展的限制性条件这都是一个值得思考的问题。

  论文关键词 辅助生殖技术 女性权利 捐卵

  一、我国目前的现状

  伴随着医学的进步,试管婴儿的成功,为有需求的受捐者征集优质的卵子提供了技术上的支撑。有供需求就会有供应,有供应就会有市场,相应的供应方、需求方、中间媒介也就应运而生。统计表明,我国有生育障碍的夫妇比例为10%-15%,这一现状使得我国从事招募捐卵的从业人数不断上涨,然而不得不警醒的是对捐卵者的条件要求的严格限制。
  (一)潜在的需求者
  我国患有生育障碍的夫妇比例相对而言比较高,需要卵子的人基于各种原因。主要有以下的几种需求者:一是卵巢功能衰竭者。女性的卵巢在年长以后功能会自然衰竭。家里的子女突然亡故,为免日后无子的现象就想到了找人捐卵和代孕再行生育。更多的人是因为卵巢早衰而寻求捐卵的,卵巢早衰的发病率近年来越来越高。少数卵巢早衰是可治愈的,经过适当的药物治疗后有可能恢复正常,不一定需要别人捐卵;但大多数卵巢早衰不能恢复正常,需要长期进行激素替代治疗,这部分患者如果需要怀孕只能采用卵子捐赠的方式。二是少数患有特殊遗传性疾病的妇女,她们不能产生正常生育。
  (二)中间媒介的存在
  大部分的需求者都是通过中介来寻找合适的捐赠者。因卫生部明确规定,严禁任何形式的商业化赠卵和供卵行为,因此这些中介机构不曾有合法存在的法律基础,大多在做违法的地下交易。据新京报的一篇报道:在北京存在由多家中介操控的“卵子黑市”,形成包括体检、取卵、代孕等多环节的黑色产业链。他们针对北京高校,对北大清华等名校的女生卵子更是出价数万元。中间媒介主要是通过到各大名校论坛、网站、或直接到各校暗中进行广告的发放招募卵子提供者,安排捐赠者与接受者见面,合格者又被安排到医院做体检。总之中间的一系列环节均由中介暗中控制,直至整个交易完成,最终获得报酬。
  (三)捐赠者的利益需求
  从医学上讲,生育过子女的捐赠者为更适合的人选,然而纵观捐受者的要求以及中介所提出的要求我们不难发现其所面向的对象都是针对高校就读的大学生,且无论学历、相貌都要佼佼者。高校就读的学生前来报名的也是出于多种原因;一类是因为其家庭或经济上生活有困难的学生而选择报名,一类学生是出于对捐受者的善意帮助,另外一些学生认为进行捐卵的相关事宜对其自身健康并无大的影响,可以进行捐赠,总之捐赠的学生人数处于持续增长的发展态势。然而我国法律并未就此做出过专门的规定,对于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而言,都得不到应有的保障,这样的发展状况不得不令人堪忧。

  二、捐卵的利与弊

  (一)女性卵子捐献的弊端
  1.对伦理道德的挑战
  当我们站在社会道德的角度上去考虑捐卵事件的利弊时,我们不难发现,在法律未予以规定的情况下,在捐卵亦或称卖卵行为时,是无法得到社会的认可。在遵循孔孟之道的我国,几千年的道德教化,这种行为势必会不为我国普通民众的道德伦常来理解,甚至碰触到社会道德的底线,最终导致法律的不能容忍,甚至会使当事人受到法律的制裁。反对者的声音要远远大于支持者。
  2.对人的生命健康权的漠视
  基于招募捐卵者对象的狭隘视角,即部分为在校大学生,由于从未进行过对于捐献过程中的安全意识的教育,这就使得大多数捐献者在安全、风险意识方面陷入了盲区,以及日后感染的风险、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风险处于不确定的状态之中,这些都将成为我们反对的原因之一。
  3.中间媒介的非法获利
  介绍人在中间所获得的利益要远远大于捐赠者,其从事的非法行为也会对该种行为会产生扩张性的影响,使非法行为无限度蔓延。作为中间人,他操纵的是两段的客户,不仅为客户做决定,重要的是为捐献者支付酬劳、安排其进行各种医疗活动、传递信息等等,中间环节的不可预测性都为其权力扩张提供了空间。
  4.家庭关系的复杂与弱化
  捐赠者捐赠的对象主要是不孕者。但以这种复杂的操作性方式孕育孩子,使爱情和家庭的意义下降。有时从捐卵到孕育成功有五个人可以包括在出生一个孩子的过程中,卵子捐献者、代孕母亲及领养父母,孩子属于谁没有了清楚的定义。有关的争论是有人认为考虑亲子关系不应该只从生物学上决定,应当也从社会孕育关系上决定,人们不应该只把遗传关系作为亲子关系的标准。有这种标准的根本原因是父权制社会的传统观念,而人们却忽略了孕育的重要性,可以作为孕育母亲是合法母亲的依据,孕育母亲的地位应该比提供精卵人的地位更重要,因为她要付出生物学和心理的投入。基于此,最终成长起来的孩子究竟属于谁,又称为了一个难以回避的现实。家庭、血缘的关系相应的也随之变化。

 (二)捐卵的利处
  捐卵行为也并非一无是处,否则其存在的空间也会随之而亡。他存在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对个人权利的尊重
  招募以及捐赠行为本身就是人权行使的一个表现。人权是人之作为人所享有的权利。“人之作为人”是一个道德判断,不是一个法律判断,因此,人权在本质上是道德权利。道德却依人的主观判断得来,人的价值观的差异性导致了其道德观念的不同,从而对于需求者和捐赠者而言是否违背道德也就有不同的声音。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就有其存在的理论基础。人权并不依赖国家的法律而存在。即便法律剥夺公民权利,也不可能剥夺人权。因为每个人之享有人权是凭据人之作为人的道德资格,而不是凭据公民资格。没有公民资格的人(如无国籍的人)虽然不享有公民权利但享有人权。当我们抛开公民权利时在审视捐卵行为时,也许我们会允许它的存在。公民是一个法律概念,公民权利与人权的根本区别在于,公民权利是依赖主权国家的法律而存在的。当然,在迄今为止的世界政治里,绝大多数人在身份上都是归属于某一国家的公民,国家主权仍然是国际法的重要原则,因此,人权在一个国家里得到尊重和实施应主要通过对公民权利的保护。从权利的角度而言,公民的合理诉求在不伤及他人权利的基础上可以实现自身的权利,及公民权利的实现。公民基本的权利我们不可辩驳也无法否认的事实。
  2.对医学研究的推动作用
  尽管捐卵的程序和过程都存在非法现象,但是有一点无法否认的是,在整个过程中对医学研究的促进作用。我国在辅助生殖技术领域的医学研究尚处于起步阶段,卵子捐献对于医学研究的贡献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在卵子捐献过程中,所捐献的多余卵子,可以为我国辅助生殖技术提供卵源基础。我国的卵子精子资源都处于稀缺阶段,目前我国已经建立了精子库,数量尚且不多,且软硬件环境参差不齐,而并无专门机构负责卵子的捐赠、收集、储存,出现此种情况也不足为奇,一方面源于卵子的储存难度相当之大,过低亦或是过高的温度都会终止卵子的生命历程,另外,对于无偿自愿捐赠卵子的捐赠者而言少之又少,加之这种捐赠手术对于捐献者的身体所造成的最终伤害,现在还无法得到确切的数据,但是这种催卵技术所造成的危害已经在初期有所显现。基于上述种种原因,我国目前还为建立卵子库,卵子的捐献也处于无法规制的状态,一切自愿有偿亦或是无偿的卵子捐赠都是非法行为,此种非法捐献卵子的行为反而为我国辅助生殖技术中需要卵子的现状解决了燃眉之急。
  3.有利于社会稳定
  在市场经济急剧发展的今天,社会生活压力的不断增大,是不同的行业的人有了不同的需求,然而在人之常情的范围内赋予其合法性,不仅解决了权利主体的根本需求,同时对于社会稳定也起到了巨大作用,避免了不必要的冲突。

  三、完善我国目前关于女性权利的法律保护

  辅助生殖技术具有积极优生、弥补生理缺陷及作为自然生育不足之补充手段的作用,它的应用不仅成功地从技术上解决了不孕不育等长期困扰医学界的难题,对促进人类社会的和谐和稳定具有深远的意义,而且还极大地促进了医学基础研究和临床应用研究的发展。但是也出现了一些问题,现行的法律还没有对此作出更为细化的规定,严重影响到辅助生殖技术的健康发展;同时辅助生殖技术的实施比其他医学技术的实施涉及到更广泛和复杂的法律、伦理、道德等一系列社会问题。因此,我们有必要对此项法律进行完善。
  (一)对女性卵子捐受行为通过法律予以肯定
  通过法律对女性卵子捐受行为予以肯定,无疑是立法上的一个新的突破,在此之前不够详尽的规定中,实难保护当事人双方的基本权利,承认其合法性,不仅有利于杜绝卵子的黑市交易,更有利于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利。
  (二)明确权利保护主体
  明确捐赠者与受捐者的主体范围。法律保护的是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把当事人的范围控制在合理的范围内,就目前医学界以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而言,尤其要保护好捐赠者的合法权益,其人身权利遭受损害的一方主体,作为人的基本性权利,我们更应该给予足够的重视。对于捐赠者我们结合临床医学实践,选定那些在医学上已经生育过子女的女性来参与这一活动,尽量避免未婚未育女性的参与的数量,这一方面有利于捐赠的成功率,也能有效避免捐赠过程中的意外伤害带给未婚未育女性的伤害。对于受捐者的范围可以扩大试用,同时政府设立专门基金会来帮助因经济条件不同而导致的差别待遇。
  (三)规范中介的违法行为
  我国目前还缺乏一部专门就此项作出具体规定的法律,因此以牟利为目的中介实际操纵着整个过程,这使得双方当事人不能更进一步的了解状况,使得捐赠者不能得到自己应有的补偿,也使得受捐者的合法的知情权受到阻碍,为避免日后发生道德伦理现象的冲突,建议立法机关尽快出台相关事项的规定。一是直接设立专门部门处理此项事务,杜绝中介的违法行为,同时加强惩罚力度,加大对违法者的惩处。
  (四)加强宣传教育
  在法律日益健全的今天,人们的自我保护意识亦随之不断增强的条件下,关于女性权利保护的法律知识亦应予以普及和细化。大力开展此方面的普法教育活动,通过设立普法宣传点,印发宣传杂志和传单,通过普法科教片等方式加大宣传力度,让女性卵子捐受行为成为人人敢言的基本常识,不再因难于启齿而暗箱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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